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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运输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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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一、铁路运输受案范围是什么1、铁路运输受案范围具体如下:(1)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2)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管辖;(3)各高级人民指定铁路运输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批准后实施。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铁路运输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二、铁路运输的职责有什么铁路运输的职责包括:1、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接受中院指导,依法履行审判职能;3、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行政工作。

第3种观点: 1、犯罪行为人破坏铁路设备,构成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进行管辖;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进行管辖;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管辖。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铁路运输创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1.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2.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管辖。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或铁路运输中级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指定管辖。4.各高级人民指定铁路运输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批准后实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铁路运输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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