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个人所得税两种申报方式区别是:1、两者含义不同,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主要是指一些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作者,可以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用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综合所得主要指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费收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合一的综合收入;2、两者的纳税起征点不同,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正常来讲,都是统一用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进行计税。不会掌握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个人信息;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劳务费收入所得现在仍然是800元以内免税,800元以上20%税率,4000元以上扣除20%的减除费用后,按照20%税率计税;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税率;五万元以上,40%税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可以这样修改:首先登录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软件,然后在下端的查询进入,可以查询到本人已填报的专项扣除信息情况,接着再点击已填报的专项扣除项目,可以查看填报情况,在这一节点上,最后再点击修改,就可以修改已填报的专项扣除信息表。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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