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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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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确保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完整,家庭成员为夫妻带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时,申请人要满30周岁,并且申请家庭必须符合本地住房限购的准则,且各个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房子,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共有产权房。需上交家庭收入状况材料、能够证明房屋居住情况的材料、家庭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需要的其余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2、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3、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小产权房是现在人们口中经常谈论的,那么小产权房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一、小产权房的类型小产权房可以分为三类:即:在由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前两者的话,主要补交了土地出让金或者是买房超过5年就可以进行过户手续了,但是如果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过户的。二、小产权房为什么不能过户因为这类小产权房是当地占用了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子,其并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购房人手中也是没有宅真正的产权的,因为房屋的各项处置权利包括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都没有。而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相关的部门会核实交易的房产是否具有上市的资格,像小产权房因为其没有明晰的产权所以不能够进行上市交易,自然也就没法过户了。三、房屋过户具体流程是怎样的1、买卖双方首先需要在沟通和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约定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等等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署双方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且要加盖手印或者是盖私章。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出房屋的详细信息。2、申请交易。买卖双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部门的咨询台领取网签号;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一个方法买卖的信息表。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填写,尤其是要注意合同中成交价款一项,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成交价;4、网签后,就要在前台窗口领取相应的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5、去财政部门的受理大厅,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为下一步登记发证做准备;6、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地方,各地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是直接去国土局缴纳;7、持相关资料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注意卖方的夫妻双方一定要到场并且当场签名确认。9、登记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律客观:《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需要说明的是,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2、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3、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法律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有产权房也是可以买卖的,按国家规定,若购房者所购买的共有产权房还未满5年,要按照规定不允许转让房屋的份额,但若是因为特殊的原因才需要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编不建议您把好不容易买到手的房子以这种方式出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2种观点: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需年满30周岁);3、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4、符合北京限购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不服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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