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的。因为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消费后提取”,即只有在购房行为发生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1、如果是贷款购房的话,可以在购房后凭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来缓解购房首付及月还款压力。2、如果借款人购买的是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是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很多人都认为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贷款成功后每月的公积金会自动还房贷?想用缴存的公积金还房贷,你需要办理公积金的冲还贷,主要有两种方式——年冲和月冲,他们有什么区别呢?年冲:就是一次性还款法,是直接用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来冲抵贷款本金。月冲:也叫逐月还款法,与年冲相同,是指按月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从银行取出来还房贷。扩展资料:房贷首付可以用公积金吗?住房公积金是不能用于支付房贷首付款的,要贷款买房的话,必须要先用自己的现金支付了房子首付款,然后才能去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自己公积金账户里所缴存的公积金余额来获批到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公积金一般是不能拿来交首付的,而是要先买房再“报销”。但部分城市可以做到公积金交首付,具体得看你当地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是不可以作首付的。购房提取公积金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付完首付后,凭购房或契税完税等,一年时间内可以提取。也就是说不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做首付。领取公积金的条件需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首付、银行进帐单、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其中的银行进帐单是在你办了按揭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的!只要公积金帐户内有余额,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但提取的总额度不能超过购房的首付与贷款本息的总和。如果配偶也有公积金,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种观点: 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的。因为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消费后提取”,即只有在购房行为发生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1、如果是贷款购房的话,可以在购房后凭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首付款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来缓解购房首付及月还款压力。2、如果借款人购买的是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是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很多人都认为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贷款成功后每月的公积金会自动还房贷?想用缴存的公积金还房贷,你需要办理公积金的冲还贷,主要有两种方式——年冲和月冲,他们有什么区别呢?年冲:就是一次性还款法,是直接用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来冲抵贷款本金。月冲:也叫逐月还款法,与年冲相同,是指按月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从银行取出来还房贷。扩展资料:房贷首付可以用公积金吗?住房公积金是不能用于支付房贷首付款的,要贷款买房的话,必须要先用自己的现金支付了房子首付款,然后才能去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自己公积金账户里所缴存的公积金余额来获批到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买房时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出来交首付。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并取得全额购房(全款专用收据)后,然后才能申请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一、公积金的使用场景:1、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的;2、购买期房,必须先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最后凭备案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以冲抵购房款;3、建议您通过其他渠道凑齐首付款,再凭借购房合同和首付房款三成以上购房,将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钱提取出来;4、另外,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房,因为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所以只能先凑齐房款,然后凭借房产证提取公积金。二、买房首付比例需要多少?1、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30%;2、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这意味着居民在购买200万的二套房,首付款可以少交60万;3、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4、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成。在公积金方面,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5、对于拥有一套房已结清贷款,再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此前首付比例则为60%。三、首套房首付计算方式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80%);总的来说,按照现有的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新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_(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_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四、公积金具体提取如下: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子女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有些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额度不够,就想着用父母的公积金。事实上,各地对于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的规定并不相同,并不能一概而论。子女用父母公积金来贷款的条件是子女必须未婚,如果已婚,成立了家庭,承担了社会责任,如果你对自己的未来预期都不能保证的话,还要使用父母的贷款,期限比较长,这样,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偿还能力是有怀疑的。反之,如果父母使用子女的公积金来贷款,也是不被允许的。具体能不能提取,还得看当地!六、可多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并不是想申请就申请,对于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次数,主要取决于各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一般只能申请2次,且是以家庭为单位,在达到两次使用标准后,第三次贷款申请就会被“驳回”,不予申请了。七、租金多少就可提取多少公积金?虽说租房能够提取公积金,但并非租金多少就可提取多少公积金。实际上,大部分城市都对每月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数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比如,北京就明确规定:“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八、未婚情侣能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事实上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贷款,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跟主贷人一起参与贷款。但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可以共同办理贷款手续的,如果一个人额度不够的话,可以考虑申请组合贷款,只是申请时间上可能会长一些。九、个人不良征信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吗?公积金贷款也要考核借款人个人征信记录。如果借款人个人征信较差,有超过“连三累六”逾期纪录,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会拒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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