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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否应该与主犯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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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人之同情罪犯,转而开始帮助罪犯,在概念上叫什么??  这种情形叫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根据实践,受害人在被劫持5-7天左右开始产生这样的症候群。结论是人是可以被驯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r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r   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采取了“我们反对他们”的态度,把解救者当成了敌人r   专家深入研究: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杀手,杀手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於绑架自己的暴徒,他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r   这种屈服于暴虐的弱点,就叫“斯德哥尔摩精神症候群”r   关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心理分析学的看法,新生婴儿会与最靠近的有力成人形成一种情绪依附,以最大化周边成人让他至少能生存(或成为理想父母)的可能,此综合征可能是由此发展而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角色认同防卫机制的重要范例r   临床表现   据心理学者的研究,情感上会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的人,若遇到类似的状况,很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r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r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r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r   这四个条件下,人们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罪犯犯罪的人叫从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犯是协助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通过组织、领导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和主犯共同犯罪,帮助犯在整个犯罪中属于辅助主犯犯罪,起辅助作用。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的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于帮助犯和主犯判处的刑罚也相对不一样,帮助犯相对轻或会减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1种观点: 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从范围上来说,帮助犯的范围比从犯要小,从犯不仅包括帮助犯,还有教唆犯、胁从犯。但二者本质上都是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量刑上,对于从犯,应当从宽处罚,毕竟从犯对犯罪行为的实现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因此帮助犯和从犯并没实质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应该列为给主犯提供帮助的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犯、从犯。

第3种观点: 共同正犯和帮助犯的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2、范围不同。帮助犯就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共同犯罪可以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共同犯罪外延要大于帮助犯;3、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共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1、所有共同犯罪人共同中止其共同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这种共同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退出共同犯罪,停止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求他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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