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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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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2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期限1、一般是3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出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1)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3)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3、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1)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2)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第3种观点: 医疗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要求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医疗机构应提供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相关资料。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住院病历、身份证、照片和申报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天内作出结论,可延长30天。法律分析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出具哪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需准备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及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拓展延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及程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及程序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而医务人员需要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则包括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医务人员的学历证明、医务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进行鉴定评估、颁发鉴定结果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好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并按程序进行办理,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结语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并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需要可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的期限1、一般是3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出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1)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2)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3)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3、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1)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2)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第2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3种观点: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医疗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知识; 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应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商请所需专家专业类别和数量,积极配合推荐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按照专业类别、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颁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任证书》,聘任期3年。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学科专业类别,设置学科专业组,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实行编码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耐心听取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陈述,如实记录体征检查诊断结果,科学、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 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实行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医疗卫生专家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应服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分配的鉴定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已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应积极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案例讨论活动,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年度对已聘任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年度审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审核、考核情况作为执业医师考核的参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年内连续三次抽派均不能参与鉴定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医疗卫生专家适时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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