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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与反向收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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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怎样避免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股权分置改革以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敌意收购不但成为可能,而且逐渐成为事实。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向律师和投行咨询敌意收购的计划。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已经设定了收购防御措施的公司非常少,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于收购者的出价往往缺乏积极的应对措施,本文将介绍在未设置事前防御措施时,如何应对敌意收购。依照规定,在收购人发出要约到要约结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加上各种审批及材料补充的时间,将近有2个月。所以无论如何,留给公司的时间只有60天,公司必须在这段时间内作出有力的反应。根据时间先后,公司应当作出如下反应。1、批评收购逻辑和收购价格,建议目标公司股东不要接受。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媒体传播收购方只是由于管理层的控制欲望产生收购,从而打击收购逻辑。这种方式能够在双方的股东中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对方股价。2、通过报告称赞公司的业绩和前景并预测以往或当年利润的增长,以及重估房产、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使出价看起来太低。3、寻求本公司员工的各种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基金支持或者快速完成ESOP计划。4、游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通过公开或者私下向收购者表达即使收购者收购成功也难以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5、游说反垄断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或者说服上下游企业或消费者组织向反垄断部门游说。6、买下一项业务,扩大目标公司规模,或使之与收购者不相容;组织管理层收购,提高收购成本和扰乱收购战略。7、通过公开媒体批评收购者的其他事务,批评收购者的管理能力,是股东对收购者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这些方式的基础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当然如果这些方式不奏效,采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焦土战术、毒丸战术等反收购措施也会产生较好效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恶意收购涉嫌违法。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后果: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2、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3,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政干预纠纷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工安置纠纷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1种观点: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一)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二)持股披露规则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强制要约规则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二)持股披露规则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强制要约规则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分为 股份有限公司 和 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想要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需要收购公司的大多数股份,需要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 。那么, 上市公司收购 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股权转让 后公司股东不宜少于2人。 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少于2人的,即意味着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根据《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即须承担可能会负 连带责任 的风险。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明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受让方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4、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股权受让方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5、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 债务 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的存在及数额对股权受让人来说至关重要,决定了受让方接手公司后能否顺利经营及实现收益目标,同时因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可以说是股权转让中的最大风险所在。因此,股权受让人应用尽可能的方式来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同时让股权转让人对债务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好转让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 6、受让方应查清转让方是否已经就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付了出资。 7、应查清转让的股权是否有瑕疵,是否被冻结、是否有出资瑕疵等。 8、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同时必须载明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对外债务等重要情况的陈述及保证。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 律师 或专业人员起草。 9、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立即进行对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资产、办公场所等实物的交接,以免转让方转移资产或虚构债务。 10、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变更工商登记,以尽快明确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进行变更工商登记。

第1种观点: 怎样避免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股权分置改革以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敌意收购不但成为可能,而且逐渐成为事实。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向律师和投行咨询敌意收购的计划。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已经设定了收购防御措施的公司非常少,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于收购者的出价往往缺乏积极的应对措施,本文将介绍在未设置事前防御措施时,如何应对敌意收购。依照规定,在收购人发出要约到要约结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加上各种审批及材料补充的时间,将近有2个月。所以无论如何,留给公司的时间只有60天,公司必须在这段时间内作出有力的反应。根据时间先后,公司应当作出如下反应。1、批评收购逻辑和收购价格,建议目标公司股东不要接受。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媒体传播收购方只是由于管理层的控制欲望产生收购,从而打击收购逻辑。这种方式能够在双方的股东中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对方股价。2、通过报告称赞公司的业绩和前景并预测以往或当年利润的增长,以及重估房产、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使出价看起来太低。3、寻求本公司员工的各种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基金支持或者快速完成ESOP计划。4、游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通过公开或者私下向收购者表达即使收购者收购成功也难以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5、游说反垄断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或者说服上下游企业或消费者组织向反垄断部门游说。6、买下一项业务,扩大目标公司规模,或使之与收购者不相容;组织管理层收购,提高收购成本和扰乱收购战略。7、通过公开媒体批评收购者的其他事务,批评收购者的管理能力,是股东对收购者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这些方式的基础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当然如果这些方式不奏效,采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焦土战术、毒丸战术等反收购措施也会产生较好效果。

第2种观点: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一)注册资本问题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三、税务方面的风险在北京,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四、可能的诉讼风险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3种观点: 股权分置改革以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敌意收购不但成为可能,而且逐渐成为事实。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向律师和投行咨询敌意收购的计划。依照规定,在收购人发出要约到要约结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加上各种审批及材料补充的时间,将近有2个月。所以无论如何,留给公司的时间只有60天,公司必须在这段时间内作出有力的反应。根据时间先后,公司应当作出如下反应。1、批评收购逻辑和收购价格,建议目标公司股东不要接受。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媒体传播收购方只是由于管理层的控制欲望产生收购,从而打击收购逻辑。这种方式能够在双方的股东中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对方股价。2、通过报告称赞公司的业绩和前景并预测以往或当年利润的增长,以及重估房产、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使出价看起来太低。3、寻求本公司员工的各种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基金支持或者快速完成ESOP计划。4、游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通过公开或者私下向收购者表达即使收购者收购成功也难以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5、游说反垄断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或者说服上下游企业或消费者组织向反垄断部门游说。6、买下一项业务,扩大目标公司规模,或使之与收购者不相容;组织管理层收购,提高收购成本和扰乱收购战略。7、通过公开媒体批评收购者的其他事务,批评收购者的管理能力,是股东对收购者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这些方式的基础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当然如果这些方式不奏效,采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焦土战术”、“毒丸战术”等反收购措施也会产生较好效果。一、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1、最佳方式:首次公开上市(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种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首次公开上市(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IPO包括境内IPO和境外IPO.2、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相对于受让方来说叫兼并收购,而相对于出让方来说叫股权出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通过出让所持股份给收购方以谋求资本增值以退出企业。3、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就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4、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分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适用《公司法》,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

第1种观点: 借壳上市是反向收购吗?不是。借壳上市,由于借壳企业的资产、负债甚至连同人员、业务和经营资质一起进入选为“壳”公司的上市主体,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反向收购上市(又叫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反向收购属于公司收购合并的一种正常形式,在美国已经有长久的历史,是公司股票上市的捷径。目前,采用反向收购的公司越来越多,每年以反向收购上市的公司与IPO方式上市的公司数量基本持平,近年来,更有超越的趋势反向收购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在形式上由上市主体发行权益性工具“购买”非上市主体,而实质上“被购买”的非上市主体通过权益互换反向取得上市主体的控制权。虽然法律上将公开发行权益性工具的上市主体视为母公司,将“被购买”的非上市主体视为子公司,但是在反向收购中由于法律上的子公司拥有统驭法律上的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并藉此从其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该法律上的子公司是实际购买方。实际购买方与被购方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属于控股合并。反向收购,一般无需同时进行整体转让或重大资产出售,实际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人员并没有注入所购买的上市主体,只是取得了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作为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该上市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报告主体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2种观点: 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诉讼,是反收购战的常用方式。随着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收购将会得到有效制止,合法的反收购行动将会得到保护。 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监管层在上市公司收购战中总体上是倾向于收购方的,即监管层希望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方面仿效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体现了这一思想。但尽管如此,目标公司在被敌意收购时,并不是只能束手就擒、坐以待毙,而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反击敌意收购,在目前的环境下,至少可以有以下一些反收购策略: 一是相互持股。中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将手中的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 二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实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而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用。中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止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而是把是否执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董事会的稳定,如《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是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前已述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董事会的稳定。因此,通过授权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可以作为反收购策略被采用。四是超多数条款。现行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鼓励超多数条款。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107条规定:“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是降落伞计划。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只对管理层和职工退养制定了最低标准,没有制定最高标准,因此,降落伞法可以作为一个防范敌意收购的办法,打消收购者的收购意图。 六是资产收购和剥离。通过收购不好的资产或将引来收购者的优质资产出售来对收购者进行反击是国外反收购战常用的方法。近期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没有完全禁止这一反收购策略,但是只将其于经营困难的公司。而经营困难的公司往往力使用这一策略,因而这一策略实际上基本不适用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壳上市定义是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获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达到母公司上市的效果。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公告收购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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