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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谋取不正当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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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八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那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一个整体,是一家公司,既然被上市公司收购了就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的公司。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八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企业并购与企业重组不是一个概念,首先,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其次,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一、企业兼并的意义企业兼并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企业可以通过兼并,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企业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兼并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各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2.兼并能给企业带来市场主导效应。企业通过纵向兼并上下游关联的企业,控制大量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和企业的差异化优势。企业通过横向兼并活动,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成为市场的领军者。优势企业可以以规模与效益实施并购战略,从而使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率提升,竞争力增强,凭藉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从而成为市场的领军者。3.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4.能使企业最低成本的实现多元化发展。企业通过兼并可以使企业在保持原有经营领域的同时,向新的领域扩张。二、企业兼并的原则1、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2、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原则。在竞争过程中实行优胜劣汰,不使用行政命令强制阻挠。3、注重实效,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为标准,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企业发展。4、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受地区、所有制形式、行业和隶属关系。5、既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防止形成垄断,有利于企业竞争。6、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2种观点: 一、兼并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1、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二、兼并与收购的定义是什么1、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2、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第3种观点: 公司收购兼并的动机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一、收购和并购有什么区别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的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是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二、公司上市有什么好处好处有:1、可以拥有新的直接融资通道。在上市时企业可以筹集一笔可观的资金,上市后还可以再融资筹集资金用企业的股票进行兼并、收购等。2、上市可以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有所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从而实现规范发展的过程。3、上市可以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市场影响力和地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种观点: 非上市公司可以进行收购,并通过取得股份、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众公司的收购和股权变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进行转让,需要在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法律分析一、不是上市公司可不可以收购1、不是上市公司可以收购。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2、法律依据: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二、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转让吗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转让。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拓展延伸上市公司收购:适用性与法律规定的关系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到其适用性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行为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影响力使得收购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一方面,上市公司可能受到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管辖,这些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提供了特定的规范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会受到公众利益、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因此,确定收购规定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司治理原则和市场监管等多个因素,以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结语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是上市公司也可以进行收购,并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后也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有: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在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八十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被并购的企业来讲是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2、对并购方来讲是扩大企业规模,缩短投资回报周期。3、对中小投资者来讲等于弃暗投明。4、对整个行业来讲,优化资源配置。5、对普通员工来讲,工作环境以及待遇都是很大的改善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种观点: 一、要约收购程序及其规则1、持股5%报告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6、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7、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二、协议收购程序?1、订立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2、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如股份被收购者一人全部持有,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2种观点: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规规定以及中国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规规定以及中国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的资格。一、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吗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购:(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二、国内企业上市条件国内企业上市的条件有: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收购方式是什么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是收购主体范围较宽松;收购人需在股市上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收购人收购股份目的不一定是为投资。收购方式是邀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规规定以及中国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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