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1990年至1998年未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 1.宝-延风波——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 1993年9月13日,深*安旗下宝安上海、**华东保健品公司和**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实业的股票。9月29日,上述3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实业4.56%、4.52%和1.657%的股份,合计持有10.6%。由此,**实业的股票价格从9月13日的8.83元涨至12.05元。9月30日,宝安继续增持**实业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15.98%。至此宝安才发布举牌公告宣称持有延中5%以上的股票,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向**实业公开宣战。这是1993年国庆节的前夕。1993年的宝-延事件,**宝安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达19.8%,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此开辟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后来,1998年,方-正入住延中,延中改名为方-正科-技,后来有发生长-虹、裕-兴争夺控制权的收购事件。 宝-延风波是中国第一例股权转移事件,标志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其后万-科参股申-华、**控股棱光、康*贝吃掉凤-凰、**发拨弄爱使、**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波浪,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股市挖掘不尽的题材板块--资产重组。 涉及要点:信息披露的程序;公告、反收购 2.申-华竞购案 1993年11月10日,宝-延风波平息没多久,深*科(000002)发布公告,深*科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实业5%股份。1994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在第四版上刊登万-科4家A股股东授权万-科B股股东之一**证券所作《改革倡议——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其中对万-科参股申-华大加指责。王-石虽对此并不认同,但其实在1993年末万-科就已经开始减持申-华的股票。1993年底,**工贸持股3.74%,依然是第一大股东,万-科持股比例已经降为2.92%。在后来的两年中,万-科继续减持,直至1995年从申-华前10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同年,**工贸及瞿*国等与上海太*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工贸退出但太*海也没有进入**实业,而1995年瞿*国以0.69%的持股比例,俨然位居第一大股东之列。此时**实业的股权分散的程度已经到达历史最低点。在1996年底,金融大厦即将封顶之时,广州三新公司在二级市场大量买进该公司股票,接连二次“举牌”公告,并引发“申-华”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决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纳“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并与董事长反目。在此关键时刻,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证券”公司登场入驻,先后持流通股15%,成为无法抗争的第一大股东君-安入住申-华后,派来年富力强的年轻管理人员,瞿*国仍是董事长,但离开管理第一线。1998年7月,君-安高层出事后,瞿*国在管理层的一致要求下,重新掌控申-华。但瞿*国在收购江西省最大的民营科-技集团**科环集团时与君-安产生分歧,临时股东大会上该项收购提案未被通过,最后瞿通过分拆收购的方式得以实现。1999年,君-安投资与瞿*国反目,以瞿*国“侵权和非法投资”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这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大股东状告公司董事长的例子。一时间,君-申之争成了市场竞相关注的焦点。1999年3月17日,申-华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以9.2亿元收购华-晨在美国纽约股市上的51%的股权(未能实施)。同时,为了排除大股东君-安的阻力,包括瞿*国在内的7名董事决定以集体辞职为条件,同时,董事会推举9名主要来自华-晨的新董事候选人。而华-晨通过收购君-安投资成为**实业的控股股东。1999年4月,仰-融当选为**实业董事长;1999年8月,**实业以其持有上海申-华商务大酒店90%的股权与珠海华-晨持有的**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进行置换,其中的差价2655.2万元由本公司以现金向珠海华-晨支付;1994年10月,**实业更名为**集团。2001年,**集团再次更名,变为**控股。
第3种观点: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下面以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上市公司收购。要想在线咨询法律问题,请到重庆法律咨询。中石油收购吉林化工、锦州石化、辽河油田2005年10月31日, 中石油及其控股的3家上市公司吉林化工、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分别发布公告显示, 中石油将出资61.5亿元现金要约收购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所有流通A股, 收购吉林化工所有流通A股和H股, 收购价较市价溢价6.9%至18.8%。本次收购是首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 是首次同时对三家上市公司发出要约收购; 是首次A+H的要约收购, 是首次有条件的要约收购; 是首次国内高溢价要约收购。首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包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 但迄今为止, 国内并无一例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国内已发生的几起要约收购, 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超过30%的比例, 触发要约收购, 而且大都是收购方不符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 被迫发布要约收购。首次同时对三家上市公司发出要约收购。中石油对三家公司的收购需斥资人民币34.475亿元, 港币270, 137.84万, 合计约63亿人民币。同时对三家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总资金高达63亿人民币, 这是国内资本市场上要约收购的最高记录。首次A+H股的同时要约收购。吉林化工是同时在国内A股市场和市场上市的公司, 对该公司的收购涉及到如何在两个交易所进行收购。本次吉化股份的收购方案采取相同的时间、不同的价格、不同的币种进行收购。本次跨交易所同时进行要约收购, 不只是国内资本市场的创新, 也是资本市场的创新。首次有条件的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是有条件的收购, 是国内资本市场的第一例,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吉林化工A股收购要约的生效条件是H 股收购要约在所有方面成为无条件。H股收购要约在所有方面即成为无条件, 吉林化工H股将在联交所及美国证交所退市。H股收购要约在所有方面即成为无条件, A股收购要约生效条件即满足, 吉林化工A股将在深圳证交所退市。吉林化工A股的收购要约之所以以H股收购要约生效为条件, 是由于吉林化工A 股、H股的比例决定的。吉林化工A股的比例为5.62%, H股的比例为27.09%。H股要约收购生效, 吉林化工在港交所退市后, 5.62%的A股已不符合上市条件, 吉林化工A股也必须终止上市。第二方面是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的要约收购有最低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四)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总股本在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所以, 中石油对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的要约收购有最低预受要约股份数量, 如果要约收购期满, 不接受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在15%以上, 中石油将放弃要约收购。首次国内高溢价要约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 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第1种观点: 并购公司后的管理:第一、对方公司必须开个股东会,得有个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均同意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股权转让协议;第三、公司同意投资的股东会决议;第四、拿着以上材料再做税源监控,由税务部门查账;第五、最后拿到上述材料到工商部门变更。一、股权变更的手续1、公司去工商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申请书的有关表格(包括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填写有关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字。2、制作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如果是转股,还要制作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3、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4、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5、有些时候,还需要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6、所有资料提交工商部门,三日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五)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六)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七)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他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进行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8、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9、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收购公司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来控制或持有该公司的财产和业务。以下是收购公司的方式和流程:1. 收购方式:(1)股权收购: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来实现收购。(2)资产收购: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收购。(3)合并收购:将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2. 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目标:确定收购目标,包括目标公司的类型、规模、业务、财务状况等。(2)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经营、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调查。(3)制定收购计划: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制定收购计划,包括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收购时间、收购资金来源等。(4)与目标公司接触:与目标公司进行接触,了解其意愿和条件,进行谈判。(5)签订收购协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收购协议,明确收购的具体条款和条件。(6)履行条件:根据收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相应的条件,如支付收购价款、完成审批程序等。(7)完成收购:完成收购程序,将目标公司纳入收购公司的管理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司的方式和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收购前,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确保收购过程合法、规范和顺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收购一家公司的流程有:1、调查被收购公司的信誉状况、财务状况;2、协商收购事宜;3、订立收购协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6、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被收购公司的注销登记。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衍生问题:公司卖给别的公司了该怎么赔偿?公司被收购的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补偿问题。如果公司卖给了新的公司,那么如果原来单位的员工不被聘用的话,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赔偿和补偿,但如果说继续在新公司工作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赔偿和补偿金。所以说公司卖给新的这个公司的话,如果员工被辞退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金。如果不被辞退的继续被录用的话那你只需要正常做就可以了。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公司因被收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一、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二、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三、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在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被收购的公司在收购之前,要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这样才能在后面的谈判中知己知彼,获取最大利利益。(3)签订收购意向书。被收购公司要与收购公司洽谈,就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签订收购意向书。这样即可避免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能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双方的利益。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3种观点: 公司收购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或诉讼。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60天内,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股权收购问题;如果双方未能在60天内达成协议,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90天内(协商期满30天)向提起诉讼。法律分析公司收购纠纷的处理方式:1、协商方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协商;2、诉讼方式,果双方未能在60日内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协商期满3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拓展延伸公司收购纠纷解决方案及法律规定公司收购纠纷解决方案及法律规定通常涉及多个方面。首先,当公司面临收购纠纷时,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其次,解决方案可能包括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收购合同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寻求共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法律规定可能涉及收购合同的有效性、违约责任、补偿机制等方面。因此,公司在处理收购纠纷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案,以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合法权益。结语公司收购纠纷的处理方式多样,包括协商和诉讼两种途径。在协商阶段,股东可与公司就收购问题进行谈判,寻求共识;若在60日内无法达成协议,异议股东可在90日内向提起诉讼。解决方案还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有效性、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等。公司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1种观点: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异同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在于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不同点有:1、定义不同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现金或其它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有形或无形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营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一定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当其获取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取得该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2、主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3、收购标的不同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有形或无形资产。4、价金支付不同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5、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二、股权收购的主要特点1、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统一。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2、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3、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收购之前也要进行一系列的信息收集、资金筹集、收购策略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三、资产收购的特点资产收购主要具有如下优点:1、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或有负债”。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同时收购方也可以在收购资产的同时剔除某些负债,除非资产收购的结果形成法定合并。但是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当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负责;2、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阻挠。但是与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具有以下几种弊端:1、收购方不能承受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在资产收购中,随着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消失,收购方将不能继续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不变,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留;2、税收成本较大。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收购方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土地、交易税等。如果被收购方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交易发生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之间,被收购方不承担任何税收支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收购的资产属不动产,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当然,若是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被收购企业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2、承担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而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由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后,由目标企业缴纳、营业税等。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享有该资产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的转让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3种观点: 公司并购纠纷中须区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公司并购纠纷中须区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陈少先律师在公司并购纠纷中,如果是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容易模糊合同的性质,必须对收购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作出认定,区分股权收购或是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一定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当其获取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时,取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股权收购中,多以目标公司资产(包括负债)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被收购公司的原债务,收购方不负连带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股东责任。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有形或无形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营业的行为。除特别约定外,收购方一般不承担卖方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方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公司。2.标的不同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3.对价交付的对象不同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出让股权的目标公司股东;资产收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4.法律后果不同股权收购对目标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发生了变化,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但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对股东会组织成员没有变化。一、收购新三板公司手续1、确定收购意向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2、收购方需要内部达成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3、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召开会议。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4、对被收购目标公司开展调查,了解要其的基本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
第1种观点: 资产收购对于收购双方有如下格外要求:(一)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二)资产收购不能以逃避税款等为目的;(三)资产收购的形式、程序要合法;(四)资产收购对于收购双方的其他格外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3、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对目标公司的考察:1、注册资本问题。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以防收购了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情况。2、通过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来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资产是否有担保,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3、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存在风险。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合理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4、有无税务风险。收购方一定要注意目标公司有无依法纳税。5、诉讼风险。目标公司与劳动者、股东之间有无纠纷问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无犯罪情形等。同时,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因此要格外注意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已经达成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一、收购一个公司需要注意什么?收购一个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收购公司时,需要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披露的问题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2、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资质、债权债务、技术人才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将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3、目标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调查也非常重要。如果有问题,会对未来产生影响;4、做好充分准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购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在收购一家公司,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和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购方根据尽调报告披露的问题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其次,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情况、公司资质、债务、技术性人才数量、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都会对目标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再次,目标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征信情况同样十分重要,如果存在问题将对日后经常产生影响。最后,在收购时不要急功近利,做好充分准备,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将收购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收购步骤如下:1谈判、达成收购意向,预付一定金额的收购意向金,如未最终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退还意向金。2尽职调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员工保险、工商登记、重大合同等进行尽职调查,尤其是要核实目标公司出具的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重点核实。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老股东作为转让方,与新股东作为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通常注重债权债务承担的时间界定、资产、公章等证照的交接。老股东出具相关承诺或提供其他担保,保证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债权债务真实。4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5移交公司证照、资产、人员。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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