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绪言 敌意并购(HostileTakeOver)一旦发生,被并购公司及其控制性股东就面临反收购问题。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须要深谙反并购之道。因为充任企业的反并购顾问,是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重要内容,熟悉各种反并购策略,是投资银行做好反并购业务的基本功。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在策划收购行动时,如果深谙各种反并购策略,它就可以事先预测目标公司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反收购方法,并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反反收购手段,从而击败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动,帮助收购方实现收购成功。从这个角度上说,熟悉反并购策略,亦是投资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基本功。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发展起来了许多反收购方法。我国的投资银行应该借鉴这些方法,同时也应积极创造新的反并购策略。 投资银行的反并购业务旨在增大收购难度和收购成本,帮助目标公司及其控制性股东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反收购目的。它包括三部分相对又紧密联系的内容。 其一、投资银行为客户公司事先策划组建“防鲨网”或曰修筑防御工事。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随时都面临并购的威胁。为了避免被并购,上市公司须要自始安排一些防御措施。通过这些防御措施使收购难度增大或使收购根本成为不可能(比如在安排股权结构时,使自己控股51%),令收购者望而却步。在华尔街,收购袭击者通常被称作鲨鱼,上市公司的这些出于防卫目的的防御措施也就被称作“防鲨网”。好的防鲨网可以令鲨鱼们(收购袭击者)退避三舍。投资银行为其客户公司建立“防鲨网”提供专业策划和设计,是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做好了,往往可使客户公司在并购与反并购的争战中收到御敌于千里之外、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理想效果。 其二、在客户公司遭到收购袭击时,投资银行作为专业顾问机构充当客户公司的反收购军师和参谋,针对收购袭击者的收购动机和手段策划反击方案,采取种种反收购行动,迫使收购者鸣金收兵或付出高昂代价。 其三,在并购争战收场时,投资银行帮助客户公司进行善后处理。例如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股权结构,重组业务与资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股价水平等等,以便防范下次再遭收购。 以上三者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构成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完整内容。如果说“其一”是未雨绸缪,是防范于未然,那么“其二”则是“短兵相接”,是反击于已然,“其三”则是善后处理。在我国证券市场,敌意并购还未发展到频繁发生的程度。但在证券市场上的收购兼并活动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主要内容或曰重心应该是帮助上市公司策划组建“防鲨网”。
第3种观点: 1、金降落伞(GoldParachte):目标公司与高级管理层签订协议。高级管理层有权在公司被收购或者失去控股权和管理权而导致失业时,获得大额补偿金、职工优先认股权或红利。2、龙虾陷阱(LobsterTrap):目标公司规定任何持股超过10%的股东都不能将可转换债券换成有投票权的股票。3、“毒丸”计划(PoisonPill):公司管理层发行特别股票阻碍敌意收购,即允许目标公司向除敌意收购者以外的股东以折扣价发行公司股票,以便稀释敌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毒丸计划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人力毒丸(PeoplePill),是指目标公司被成功收购,整个管理团队将立即辞职。4、“焦土”(ScorchedEarth):目标公司大量出售公司资产或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意图。5、**罗尼防御(MacaroniDefense):目标公司将大量发行债券,且在目标公司被收购后公司将必须以强制性的高价回购这些债券,目的是用高额的收购成本阻碍收购。6、“皇冠之珠”(CrownJewel):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对收购者最具有吸引力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
第1种观点: 一、绪言 敌意并购(HostileTakeOver)一旦发生,被并购公司及其控制性股东就面临反收购问题。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须要深谙反并购之道。因为充任企业的反并购顾问,是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重要内容,熟悉各种反并购策略,是投资银行做好反并购业务的基本功。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在策划收购行动时,如果深谙各种反并购策略,它就可以事先预测目标公司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反收购方法,并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反反收购手段,从而击败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动,帮助收购方实现收购成功。从这个角度上说,熟悉反并购策略,亦是投资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基本功。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发展起来了许多反收购方法。我国的投资银行应该借鉴这些方法,同时也应积极创造新的反并购策略。 投资银行的反并购业务旨在增大收购难度和收购成本,帮助目标公司及其控制性股东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反收购目的。它包括三部分相对又紧密联系的内容。 其一、投资银行为客户公司事先策划组建“防鲨网”或曰修筑防御工事。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随时都面临并购的威胁。为了避免被并购,上市公司须要自始安排一些防御措施。通过这些防御措施使收购难度增大或使收购根本成为不可能(比如在安排股权结构时,使自己控股51%),令收购者望而却步。在华尔街,收购袭击者通常被称作鲨鱼,上市公司的这些出于防卫目的的防御措施也就被称作“防鲨网”。好的防鲨网可以令鲨鱼们(收购袭击者)退避三舍。投资银行为其客户公司建立“防鲨网”提供专业策划和设计,是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做好了,往往可使客户公司在并购与反并购的争战中收到御敌于千里之外、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理想效果。 其二、在客户公司遭到收购袭击时,投资银行作为专业顾问机构充当客户公司的反收购军师和参谋,针对收购袭击者的收购动机和手段策划反击方案,采取种种反收购行动,迫使收购者鸣金收兵或付出高昂代价。 其三,在并购争战收场时,投资银行帮助客户公司进行善后处理。例如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股权结构,重组业务与资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股价水平等等,以便防范下次再遭收购。 以上三者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构成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完整内容。如果说“其一”是未雨绸缪,是防范于未然,那么“其二”则是“短兵相接”,是反击于已然,“其三”则是善后处理。在我国证券市场,敌意并购还未发展到频繁发生的程度。但在证券市场上的收购兼并活动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投资银行反并购业务的主要内容或曰重心应该是帮助上市公司策划组建“防鲨网”。
第2种观点: 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是一对矛和盾。有敌意收购就有反收购。国际上常用的反收购策略主要有: 1、金降落伞(GoldParachute):目标公司与高级管理层签订协议。高级管理层有权在公司被收购或者失去控股权和管理权而导致失业时,获得大额补偿金、职工优先认股权或红利。 2、龙虾陷阱(LobsterTrap):目标公司规定任何持股超过10%的股东都不能将可转换债券换成有投票权的股票。 3、“毒丸”计划(PoisonPill):公司管理层发行特别股票阻碍敌意收购,即允许目标公司向除敌意收购者以外的股东以折扣价发行公司股票,以便稀释敌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毒丸计划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人力毒丸(PeoplePill),是指目标公司被成功收购,整个管理团队将立即辞职。 4、“焦土”(ScorchedEarth):目标公司大量出售公司资产或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意图。 5、**罗尼防御(MacaroniDefense):目标公司将大量发行债券,且在目标公司被收购后公司将必须以强制性的高价回购这些债券,目的是用高额的收购成本阻碍收购。 6、“皇冠之珠”(CrownJewel):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对收购者最具有吸引力的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使得敌意收购者对目标公司失去兴趣,放弃收购。
第3种观点: 公司反收购是针对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而言的。对公司反收购的概念既可以作广义理解,也可以作狭义理解,最狭义的公司反收购是指在敌意收购发起以后目标公司对敌意收购方采取的反击行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针对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敌意收购威胁而采取的防御行为。包括在没有收到收购报价时就未雨绸缪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在收到收购报价后进行反击。广义的反收购不仅指目标公司针对敌意收购的防御行为,还包括目标公司对善意并购计划的拒绝,以及目标公司在面临竞价收购时对竞价各方实行差别待遇,对公司选定的收购方实行特殊优惠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对其他竞价方的不利。从法律角度,反收购主要有两种分类:是否需要股东批准的分类和根据反收购实施时间的分类。公司反收购通过延缓收购进程,提高收购成本,或者向股东提供替代方案来实施反收购的目的。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以及是否需要股东批准,反收购措施可以划分为三类:(1)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修改章程条款的驱鲨剂(ShakRepellet)类反收购措施;(2)需要章程一般性授权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毒丸(PoisoPill)类反收购措施,例如当实行毒丸计划而发行空白支票型(BlakCheck)优先股时,一般需要公司章程中包含相应的授权条款;(3)属于董事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指资产处置类反收购措施,例如利用公司董事会具有签订商务合同的权力出售皇冠明珠(CowJewel)。公司的反收购措施还可以按照实施的时间分为两类:预防性(Pevetive)反收购措施与反击性(Active)反收购措施。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为了降低潜在敌意收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在敌意收购发生之前就采取的反收购措施。预防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分析公司股东的持股结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的异常变化,建立对敌意收购的预警系统;其次是降低公司成为敌意收购方目标的吸引力;最后才是构建毒丸、驱鲨剂与发行超级表决权股等防御措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是针对已经发起的敌意收购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当预防性反收购措施没有能够阻止收购方发起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就需要针对敌意收购实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反击性反收购措施包括实施回购、寻找白衣骑士、进行反收购诉讼等。当然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也可以作为反击性反收购措施使用。从公司管理等角度,也可对反收购采取其他分类方法。反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目标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当然有权自由地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所谓的反收购措施规制实际上是指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规制。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是反收购规制的总指针。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目标公司的各种反收购措施主要有四种类型:(1)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降低目标公司的收购价值。(2)提高相关者的持股比例,增加收购者取得控股权的难度。(3)制定策略性的公司章程,提高外部人改组管理层的难度。(4)贿赂外部收购者,以现金流换取管理层的稳定。具体而言,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主要有三类:(1)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求助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表决权股票、或通过密切公司相互持股、或采取毒丸措施、或在公司章程中置入“驱鲨剂”反收购条款等,以防止被收购;(3)采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以防止被收购。
第1种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如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为垄断行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垄断行为;(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认定为垄断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下: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影响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3种观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须报告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包括哪些情形?(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五)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七)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八)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九)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其中(一)至(四)条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才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而(五)至(九)条则要求并购方保送整个并购方案,并且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就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一、境内机构可以使用什么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取得现有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的行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这是现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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