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3种观点: 房子被征收赔偿方式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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