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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关系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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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中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确保合法有效的收购行为,并降低交易风险。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方法可供选择。法律分析需要。1、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为了保险起见,最好请律师尽职调查;2、律师协助当事人收购公司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手段,确保收购行为合法有效、并降低交易风险。上市公司常见的收购方式有哪些?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示愿意在要约中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实现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利润和巩固。要约收购可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自愿性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强制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股东就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得和巩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3、其他法律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收购将不断完善,这为新上市公司的收购留下了空间,但其他法律方法应包括通过行政分配或变更、执行裁定和赠与的收购。拓展延伸如何确保收购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确保收购公司的法律合规性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首先,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合同、知识产权和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其次,与专业律师合作,确保所有交易文件和合同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此外,确保符合反垄断法、劳动法和环境法等相关法规,避免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最后,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并遵守合并和收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确保收购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结语专业律师的协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至关重要。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可以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并降低交易风险。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此外,还可以利用其他法律方法进行收购。确保收购公司的法律合规性需要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与专业律师合作,遵守相关法规,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确保收购的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2种观点: 收购方律师在收购完成前的法律服务流程是什么?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并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DATAROOM),同时,目标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9.根据律师出具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签字的买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买卖双方签字的并购意向书,确认精密尽职调查的事项,并进行精密尽职调查。如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公司收购转让是什么公司自成立经营不善,或基本确认今后也无发展前景,股东可以退出经营,选择新股东接手公司经营。这种退出、接手公司的行为,为公司收购、转让公司。新股东为收购方。老股东为转让方。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第3种观点: 一、关于收购主体和目标企业的法律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收购主体。收购主体必须是法律上的合格人员。在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时,收购主体应是企业的管理层。在实践中,管理层往往不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收购企业,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壳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收购企业。此时,如果收购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投资,就要注意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要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有关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国有资产必须经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处置方案还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对国有企业收购必须符合这些程序规范,否则会造成法律风险。二、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规则所谓规则是指哪些行业、产业允许进行收购,在一些具体产业中允许改制后非国有资本的最高持股比例等,实际上就是要遵守国家的产业及有关的规章条例。由于国家对一些重点行业中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有一定的,这些都会对国有企业的收购产生影响。关于这方面的法规,我国没有适用于非国有资本的统一规定,比较具体的是关于外商投资的和准入规定。可参照2002年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一般来说,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都是合法的收购主体,因此凡是允许外资收购的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社会法人产业资本和管理层资本收购就不会有多大障碍,甚至一些不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也可以让社会法人资本、民营资本包括管理层作为先导进行收购。三、关于管理层收购融资问题管理层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其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融得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收购,可以说是管理层收购成功的关键。在融资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不算宽松,对管理层收购融通资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时,目前所需的资金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个人及家庭积蓄、向朋友拆借、向银行借款;管理技术要素及经营绩效的量化;财政资金借给经营者;动用职工工资节余基金配股;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购股等。以上几种方式中,个人家庭积蓄、向朋友拆借获得资金来源是合法的,但其他方式多少都有些违规违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这当然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但也使管理层向银行贷款进行收购成为违规之举,承担了很大法律风险。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在实际中出现了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利用信托投资公司或设立信托基金的形式来解决融资问题,而且已经有成功的例子。四、关于操作程序问题进行管理层收购要十分注意操作程序问题,程序上违规或有疏漏,容易成为发生冲突的潜在因素。在收购国有企业时要注意以下规定:(1)根据《国有工业企业经营条例》,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对于企业的重大行为有决定权、建议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企业的重大行为,应当征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免造成纠纷。(2)收购中的公开问题。在收购中,比较敏感的是产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在当前进行的一些管理层收购中普通存在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虽然有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不能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但在实际中普遍存在定价过低,甚至贱卖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要做到收购公开,信息公开可以增大私下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私下交易的发生。另外,还要允许外部收购者加入竞买,从而发现合理的转让价格。(3)在收购完成后,管理层的责任义务问题。在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成了股东,造成股东、管理者、雇员身份的重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作为大股东,管理层要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法定责任。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但也有类似规定。如《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另外,还有其他类似规定。总之,在收购后成立的公司里,管理层要承担法定的义务。

第1种观点: 一、律师企业收购的一般作用律师在企业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收购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企业收购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企业收购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上为律师在企业收购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企业收购中,律师所起的核心作用为进行尽职调查,然后以此为前提拟定协议、完成收购事宜以及担任新公司的法律顾问。二、律师在企业收购中尽职调查的作用(一)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律师在企业收购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企业收购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9、税务的尽职调查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一、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二、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三、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四.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五.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六.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七.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八.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九.税务的尽职调查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流程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一)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四)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将申请文件进行预披露,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五)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六)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第3种观点: 收购方律师在收购完成前的法律服务流程是什么?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并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DATAROOM),同时,目标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9.根据律师出具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签字的买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买卖双方签字的并购意向书,确认精密尽职调查的事项,并进行精密尽职调查。如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公司收购转让是什么公司自成立经营不善,或基本确认今后也无发展前景,股东可以退出经营,选择新股东接手公司经营。这种退出、接手公司的行为,为公司收购、转让公司。新股东为收购方。老股东为转让方。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第1种观点: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收购公司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收购公司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一、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1、什么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2、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3、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4、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二、收购企业注意哪些1、要召开股东大会,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2、被收购的公司在收购之前,要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被收购的公司需要签订收购意向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情况而定,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可以强制收购;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时,可以强制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袭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收购方律师在收购完成前的法律服务流程是什么?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并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DATAROOM),同时,目标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9.根据律师出具的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签字的买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买卖双方签字的并购意向书,确认精密尽职调查的事项,并进行精密尽职调查。如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一、公司收购转让是什么公司自成立经营不善,或基本确认今后也无发展前景,股东可以退出经营,选择新股东接手公司经营。这种退出、接手公司的行为,为公司收购、转让公司。新股东为收购方。老股东为转让方。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第1种观点: 公司并购中,律师一般进行哪些法律尽职调查?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通过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8、对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第2种观点: 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通过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8、对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第3种观点: 企业购并是一项涉及经济、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充分了解被购并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人员等,是购并成功的前提。对被购并方企业的调查内容主要是:(一)目标公司组织和产权结构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或相类似的信息(包括所有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形式)。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及补充条款。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4、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5、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东名单和已签发的股票数量、未售出的股票数量。6、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股票转让记录。7、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8、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报告。9、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资格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10、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11、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12、(在一定时期内)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曾作为一方与它方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13、有关目标公司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二)附属协议1、列出目标公司所有附属机构(包括不上市的股票持有人、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中持有超过5%资本金股票的人员)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属机构、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2、所有公司与上述1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不管这些文件现在是否生效)。3、上述2所列举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2)保障协议;(3)租赁协议(4)保证书;(5)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6)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7)购买和销售合同;(8)许可证协议。(三)债务和义务1、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2、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3、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4、涉及由目标公司、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5、由目标公司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6、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四)规定1、有关部门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2、所有递交给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3、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五)税务1、目标公司税务顾问(包括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络方式。2、所有由目标公司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3、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4、关于销售税、使用税、等评估、审计文件。5、有关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6、有关涉及目标公司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离开企业集团后企业间可清算的帐户信息。7、有关目标公司涉及到企业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六)财务数据1、所有就目标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向证券管理当局递交的文件。2、所有审计或未审计过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会计师对这些报表所出的报告。3、所有来自审计师对目标公司管理建议和报告以及目标公司与审计师之间往来的函件。4、内部预算和项目准备情况的文件,包括描述这些预算和项目的备忘录。5、资产总量和可接受审查的帐目。6、销售、经营收入和土地使用权。7、销售、货物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的详细情况。8、形式上的项目和可能发生责任的平衡表。9、外汇汇率调整的详细情况。10、各类储备的详细情况。11、过去5年主要经营和帐目变化的审查。12、采纳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会计准则的影响。13、目标公司审计师的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七)管理和雇员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结构情况和主要雇员的个人经历。2、目标公司的所有雇员及其聘用合同,及工会或集体谈判合同,每个雇员重新谈判续签合同的到期日。3、所有员工手册和提供给员工的有关雇佣条款或条件的文献。4、遵守相应劳动管理部门有关雇员福利规定的文件。5、所有涉及现雇主或原雇主与雇员所签的关于保守目标公司机密、知识产权转让、非竞争条款的协议复印件。6、所有的以目标公司名义与目标公司及附属机构的雇员签订的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信用延期协议和有关保障、补偿协议等的复印件。7、列出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以及他们的年薪和待遇情况。8、列出所有的选择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格细目表。9、雇员利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概述、递交有关税务和雇员福利管理当局的定期表格、报告,向有关当局递交有关要求确认和批准的雇员利益计划的申请文件,最新年度的计划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下列计划的最新实际评估报告:(1)退休金(2)股票选择和增值权(3)奖金(4)利益分享(5)分期补贴(6)权利参与(7)退休(8)人身保险(9)丧失劳动能力补助(10)储蓄(11)离职、保险、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八)法律纠纷情况1、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2、所有的诉讼、仲裁、调查的有关文件。3、列出所有由、仲裁委员会、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的清单。4、由律师写给审计师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5、列出有关诉讼、仲裁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调解、协议放弃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活动的情况。6、所有提出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函件。7、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调查或宣称目标公司违法的函件。(九)资产情况1、列出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2、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况。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保险情况,包括每一幅不动产的保险文件。4、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因出租或承租而签署的租赁、转租赁协议,包括这类协议履行情况的文件。5、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6、所有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出租情况的调查报告。7、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的或出租的不动产的税收数据。8、所有存货的细目表,包括存货的规格、存放地点和数量等。9、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经营中使用的设备情况,指明这些设备的所有权情况以及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或有关设备可被拥有或租赁使用的协议。10、任何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十)经营情况1、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合资协议、战略联盟协议、合伙协议、管理协议、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等。2、一定时期内所有的已购资产的供货商的情况清单。3、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的说明。4、所有的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分拨、委托、代理、代表协议复印件以及销售商或分拨商的名单。5、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产品的消费者的清单。6、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说明材料。7、列出目标公司在国内或地区内主要竞争者的名单。8、目标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格式,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单、售货单、分配表格等。9、所有一定时期内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制造或分拨的产品的明确或隐含的质量保证的文件。10、所有关于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十一)保险情况1、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保险种:(1)一般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火险或其他灾害险(4)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5)雇员的人身保险2、有关上述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十二)实质性协议1、有关实质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况,影响或合理地认为会影响目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情况。2、其他一些上述事项中尚未列出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协议(2)作为计划中的交易活动的结果可能导致违约的协议(3)以任何方法在目标公司和其他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签署的竞争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十三)环境问题1、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过去或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内部报告。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根据联邦、州或当地环境部门或有关联邦、州、当地授权机构的规定所作的陈述或报告的复印件。3、针对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有关环境问题作出的通报、投诉、诉讼或其他相类似文件。(十四)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1、来自消费者或竞争者关于价格问题的投诉信或法律控告文件。2、为开发和实施市场开拓计划或战略而准备的业务计划、销售预测、价格、价格趋势等文件。3、有关访问和征求消费者、供应商或分拨商意见的报告。4、来自销售代理商的竞争性价格或竞争性信息的情况。5、公开的或不公开的价格清单。6、涉及价格或促销计划交易的通告。7、足以表明销售和购买的标准条款和有关条件的文件。8、有关价格浮动的,如打折、合作性广告等。(十五)知识产权1、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2、一种非法律的技术性评估和特殊知识构成的并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知识性集成,如被采纳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4、列出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这些专有产品之所以不申请专利是为了保证它的专有性秘密。5、所有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州或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6、足以证明下列情况的所有文件:(1)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的文件(2)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3)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4)申请撤销、反对、重新审查已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5)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文件(6)所有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一方与它方签署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7)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转让或接受转让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8)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在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上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9)由第三者对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使用或拥有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7、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之间就上述十六(6)所列项目互相往来的函件。8、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9、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十六)其他1、所有送交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的有关非法支付或有疑问活动的报告,包括支付给的情况。2、由投资银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集体机构对目标公司或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场调研、信用报告和其他类型的报告。3、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或产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市场开拓、销售或类似的报告。4、所有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对外发布的新闻报道。5、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它们的产品、服务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报道和介绍手册。6、任何根据你的判断对并购者来说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标公司的业务的财务情况的信息和文件。一、企业收购的程序是怎样的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5、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第1种观点: 公司并购中,律师一般进行哪些法律尽职调查?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通过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8、对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第2种观点: 尽职调查是服务性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参与企业收购兼并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专业任务和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是最重要的尽职调查之一。一家公司在决定收购目标公司时,是一项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因此能否顺利地并购目标公司,将影响并购公司今后的发展。并购方即使对目标公司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不能免去律师的尽职调查,因为律师在公司并购活动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其不仅是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有知识去分析和查实有关的信息。如果并购方在并购目标公司之前不进行律师尽职调查,那么并购方可能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不适当的决策;也可能在没有理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企业并购,导致某些难以改正情况的出现;也可能是在未作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作出并购决策,导致已方损失。例如在对目标公司潜在的债务这一重要信息不了解的情况下,又没有作出相应的事前补救措施,在并购后,收购方有可能在财务上遭到重大的损失,甚至掉入一个本来就被设置好的陷阱中,因此,律师的尽职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尽职调查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的证明文件: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有关文件。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文件。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文件。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收购协议。二、与目标公司有关的附属性文件:1.有关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2.土地、房屋租赁文件。3.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三、目标公司财产状况证明文件:1.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3.债权清单及其证明文件。4.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5.纳税情况证明。四、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1.目标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营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五、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1.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2.目标公司的客户清单。3.目标公司主要竞争者名单。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5.目标公司的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情况。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六、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2.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报告。3.非专利技术清单及其保护方法。4.正在申请知识产权的清单。5.即将需要延期申请知识产权的清单。七、法律纠纷情况:1.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诉讼和仲裁。2.诉讼和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3.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八、其他律师认为应该进行尽职调查的事项。

第3种观点: 企业购并是一项涉及经济、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充分了解被购并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人员等,是购并成功的前提。对被购并方企业的调查内容主要是:(一)目标公司组织和产权结构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或相类似的信息(包括所有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形式)。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及补充条款。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4、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5、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东名单和已签发的股票数量、未售出的股票数量。6、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股票转让记录。7、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8、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报告。9、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资格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10、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11、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12、(在一定时期内)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曾作为一方与它方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13、有关目标公司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二)附属协议1、列出目标公司所有附属机构(包括不上市的股票持有人、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中持有超过5%资本金股票的人员)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属机构、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2、所有公司与上述1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不管这些文件现在是否生效)。3、上述2所列举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2)保障协议;(3)租赁协议(4)保证书;(5)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6)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7)购买和销售合同;(8)许可证协议。(三)债务和义务1、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2、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3、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公司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4、涉及由目标公司、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5、由目标公司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6、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四)规定1、有关部门签发给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2、所有递交给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3、有关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贸易、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五)税务1、目标公司税务顾问(包括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络方式。2、所有由目标公司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3、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4、关于销售税、使用税、等评估、审计文件。5、有关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6、有关涉及目标公司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离开企业集团后企业间可清算的帐户信息。7、有关目标公司涉及到企业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六)财务数据1、所有就目标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向证券管理当局递交的文件。2、所有审计或未审计过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会计师对这些报表所出的报告。3、所有来自审计师对目标公司管理建议和报告以及目标公司与审计师之间往来的函件。4、内部预算和项目准备情况的文件,包括描述这些预算和项目的备忘录。5、资产总量和可接受审查的帐目。6、销售、经营收入和土地使用权。7、销售、货物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的详细情况。8、形式上的项目和可能发生责任的平衡表。9、外汇汇率调整的详细情况。10、各类储备的详细情况。11、过去5年主要经营和帐目变化的审查。12、采纳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会计准则的影响。13、目标公司审计师的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七)管理和雇员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结构情况和主要雇员的个人经历。2、目标公司的所有雇员及其聘用合同,及工会或集体谈判合同,每个雇员重新谈判续签合同的到期日。3、所有员工手册和提供给员工的有关雇佣条款或条件的文献。4、遵守相应劳动管理部门有关雇员福利规定的文件。5、所有涉及现雇主或原雇主与雇员所签的关于保守目标公司机密、知识产权转让、非竞争条款的协议复印件。6、所有的以目标公司名义与目标公司及附属机构的雇员签订的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信用延期协议和有关保障、补偿协议等的复印件。7、列出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以及他们的年薪和待遇情况。8、列出所有的选择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格细目表。9、雇员利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概述、递交有关税务和雇员福利管理当局的定期表格、报告,向有关当局递交有关要求确认和批准的雇员利益计划的申请文件,最新年度的计划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下列计划的最新实际评估报告:(1)退休金(2)股票选择和增值权(3)奖金(4)利益分享(5)分期补贴(6)权利参与(7)退休(8)人身保险(9)丧失劳动能力补助(10)储蓄(11)离职、保险、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八)法律纠纷情况1、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2、所有的诉讼、仲裁、调查的有关文件。3、列出所有由、仲裁委员会、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的清单。4、由律师写给审计师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5、列出有关诉讼、仲裁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调解、协议放弃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活动的情况。6、所有提出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函件。7、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调查或宣称目标公司违法的函件。(九)资产情况1、列出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2、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况。3、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保险情况,包括每一幅不动产的保险文件。4、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因出租或承租而签署的租赁、转租赁协议,包括这类协议履行情况的文件。5、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6、所有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出租情况的调查报告。7、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的或出租的不动产的税收数据。8、所有存货的细目表,包括存货的规格、存放地点和数量等。9、所有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经营中使用的设备情况,指明这些设备的所有权情况以及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或有关设备可被拥有或租赁使用的协议。10、任何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十)经营情况1、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合资协议、战略联盟协议、合伙协议、管理协议、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等。2、一定时期内所有的已购资产的供货商的情况清单。3、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的说明。4、所有的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分拨、委托、代理、代表协议复印件以及销售商或分拨商的名单。5、列出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产品的消费者的清单。6、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说明材料。7、列出目标公司在国内或地区内主要竞争者的名单。8、目标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格式,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单、售货单、分配表格等。9、所有一定时期内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制造或分拨的产品的明确或隐含的质量保证的文件。10、所有关于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十一)保险情况1、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保险种:(1)一般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火险或其他灾害险(4)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5)雇员的人身保险2、有关上述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十二)实质性协议1、有关实质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况,影响或合理地认为会影响目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情况。2、其他一些上述事项中尚未列出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协议(2)作为计划中的交易活动的结果可能导致违约的协议(3)以任何方法在目标公司和其他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签署的竞争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十三)环境问题1、有关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过去或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内部报告。2、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根据联邦、州或当地环境部门或有关联邦、州、当地授权机构的规定所作的陈述或报告的复印件。3、针对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的有关环境问题作出的通报、投诉、诉讼或其他相类似文件。(十四)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1、来自消费者或竞争者关于价格问题的投诉信或法律控告文件。2、为开发和实施市场开拓计划或战略而准备的业务计划、销售预测、价格、价格趋势等文件。3、有关访问和征求消费者、供应商或分拨商意见的报告。4、来自销售代理商的竞争性价格或竞争性信息的情况。5、公开的或不公开的价格清单。6、涉及价格或促销计划交易的通告。7、足以表明销售和购买的标准条款和有关条件的文件。8、有关价格浮动的,如打折、合作性广告等。(十五)知识产权1、所有由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2、一种非法律的技术性评估和特殊知识构成的并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知识性集成,如被采纳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4、列出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这些专有产品之所以不申请专利是为了保证它的专有性秘密。5、所有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州或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6、足以证明下列情况的所有文件:(1)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的文件(2)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3)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4)申请撤销、反对、重新审查已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5)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文件(6)所有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一方与它方签署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7)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转让或接受转让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8)由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在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上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9)由第三者对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使用或拥有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7、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之间就上述十六(6)所列项目互相往来的函件。8、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9、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十六)其他1、所有送交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的有关非法支付或有疑问活动的报告,包括支付给的情况。2、由投资银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集体机构对目标公司或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场调研、信用报告和其他类型的报告。3、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或产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市场开拓、销售或类似的报告。4、所有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对外发布的新闻报道。5、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它们的产品、服务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报道和介绍手册。6、任何根据你的判断对并购者来说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标公司的业务的财务情况的信息和文件。一、企业收购的程序是怎样的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5、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第1种观点: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牵涉到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董事会等各方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处于主要地位的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收购人是指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承担信息披露、发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等义务。但收购人往往通过某种安排和其他人一起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规避这些义务。为防止出现该情形,一些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大都引入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综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某种安排,互相之间积极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某公司股份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存在以下特点:存在行动的合意、取得一个目标公司的投票权、积极地进行合作、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我国《披露办法》也对一致行动人做出了界定: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我国在一致行动人定义中增加了对其在行使表决权时的一致行动性的要求,我们认为这样的固然可以增加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准确性,但同时又可能造成困境。因为行使表决权是取得股份的结果,而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意义在于在其取得或者将取得股份时令其承担一定义务,但是此时其可能尚未行使过表决权,而等到行使表决权再认定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则认定意义已经丧失。因此,我们认为不应把行使表决权时的一致意思表示作为认定一致行动人的必要条件。被收购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购所指向的目标,即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人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内涵不是很明确。在我国《收购办法》中,被收购人有三种表述,即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这种表述比较科学、合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协议收购还是要约收购,交易标的虽然均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购人的交易对方为持有该等股票的股东,这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此外,由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从理论上讲,应当对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区分,不能加以混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购上市公司分为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被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入所欲收购的股票,在达到法定比例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须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股权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八十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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