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什么叫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非法进入供人居住生活所需的密闭场所抢劫叫入户抢劫的;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婚前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双方的,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2.婚后父母已经明确约定归一方,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但若未约定,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女方不退彩礼一般不犯法。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查询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内容得知,黄洁夫提出器官移植合法,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移植器官合法是黄洁夫提出的。器官移植必须具备条件如下:1、要有器官来源,最好是近亲,组织相溶性好,排斥反应小;2、接受者,也就是病人要身体好,相对处于一个健康的水平,各项指标都要控制好;3、要有手术医生,也就是医院的技术条件要好;4、抗排斥反应是必须要注意的,必须具备术后监测条件和相关药物;5、钱,以上所有都需要钱,而且,移植后,是需要终身服药的,必须要解决钱的问题。移植器官的好处如下:1、器官移植的意义,在于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移植到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2、 器官移植就是把健康的器官移植到患者的体内,以取代因致命性损害而失去功能的病变器官,使被移植患者相应脏器功能恢复正常。器官移植的出现,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也促进了近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方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遵守一定的信息规则,要求有关器官移植手术及供体、受体身份有关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避免对信息负有保管责任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非法篡改或公开信息的行为;或者器官移植的医生或供方故意隐瞒某种不利情况而告知虚假信息。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合法了,前提是要在合法的区域内进行。器官移植需要的条件:1、有成熟的医疗技术和医疗队伍,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手术科室有相应的国家资格。2、有配型成功的器官,减小一定的免疫排斥反应。3、所捐赠的器官是成对器官或是可再生的器官,比如肾、肝等。4、是捐赠者必须年满18周岁,捐赠与被捐赠双方都是自愿的,并要签署书面协议。建议移植器官后要按时服药、定期到医院复查、注意饮食合理、荤素搭配、饮食多样化、忌暴饮暴食,不要吃过于刺激和辛辣的食物。目前在国内器官移植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器官移植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包括正规的医院移植,手术科室有相应的国家资格。另外器官的来源一定要合法化,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器官的,在器官移植前需要做一些相关的配血配型的检查,这些都是在器官移植库中有数据跟踪的,因此想在中国进行器官移植,首先要到正规的医院进行登记,采血化验,然后进行配型的匹配,如果配型能够成功就可以在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方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遵守一定的信息规则,要求有关器官移植手术及供体、受体身份有关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避免对信息负有保管责任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非法篡改或公开信息的行为;或者器官移植的医生或供方故意隐瞒某种不利情况而告知虚假信息。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中国器官移植合法化了,国内通过捐赠方式进行的器官移植是合法的。1、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2、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4、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5、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的意愿。(注意:公民死亡的,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1种观点: 移植器官合法是黄洁夫提出的。器官移植必须具备条件如下:1、要有器官来源,最好是近亲,组织相溶性好,排斥反应小;2、接受者,也就是病人要身体好,相对处于一个健康的水平,各项指标都要控制好;3、要有手术医生,也就是医院的技术条件要好;4、抗排斥反应是必须要注意的,必须具备术后监测条件和相关药物;5、钱,以上所有都需要钱,而且,移植后,是需要终身服药的,必须要解决钱的问题。移植器官的好处如下:1、器官移植的意义,在于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移植到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2、 器官移植就是把健康的器官移植到患者的体内,以取代因致命性损害而失去功能的病变器官,使被移植患者相应脏器功能恢复正常。器官移植的出现,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也促进了近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立法了。中国将出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前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器官移植法律,只有一部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器官移植的《条例》,现在国家正准备对《条例》进行修订,叫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正进入立法程序。器官移植必须具备条件如下:1、要有器官来源,最好是近亲,组织相溶性好,排斥反应小;2、接受者,也就是病人要身体好,相对处于一个健康的水平,各项指标都要控制好;3、要有手术医生,也就是医院的技术条件要好;4、抗排斥反应是必须要注意的,必须具备术后监测条件和相关药物;5、钱,以上所有都需要钱,而且,移植后,是需要终身服药的,必须要解决钱的问题。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七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合法了,前提是要在合法的区域内进行。器官移植需要的条件:1、有成熟的医疗技术和医疗队伍,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手术科室有相应的国家资格。2、有配型成功的器官,减小一定的免疫排斥反应。3、所捐赠的器官是成对器官或是可再生的器官,比如肾、肝等。4、是捐赠者必须年满18周岁,捐赠与被捐赠双方都是自愿的,并要签署书面协议。建议移植器官后要按时服药、定期到医院复查、注意饮食合理、荤素搭配、饮食多样化、忌暴饮暴食,不要吃过于刺激和辛辣的食物。目前在国内器官移植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器官移植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包括正规的医院移植,手术科室有相应的国家资格。另外器官的来源一定要合法化,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器官的,在器官移植前需要做一些相关的配血配型的检查,这些都是在器官移植库中有数据跟踪的,因此想在中国进行器官移植,首先要到正规的医院进行登记,采血化验,然后进行配型的匹配,如果配型能够成功就可以在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查询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内容得知,黄洁夫提出器官移植合法,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2种观点: 国家最新器官移植: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3、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方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遵守一定的信息规则,要求有关器官移植手术及供体、受体身份有关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避免对信息负有保管责任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非法篡改或公开信息的行为;或者器官移植的医生或供方故意隐瞒某种不利情况而告知虚假信息。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器官移植术被拒赔是一种常见的医疗纠纷,但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此类情况,应当综合考虑医院、医生、病人及家属等各方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因素。法律依据: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事故责任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和医疗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增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3.《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病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强化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病人及家属应当积极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对医疗行为有所了解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权益。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保障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责任造成患者手术失败,导致患者遭受恶性后果,患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致使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其他损害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或者未达到医疗技术要求,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按照医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手术失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患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医院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器官移植术,患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首先,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要承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其次,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费用,患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致使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的部分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被拒赔的器官移植术可以通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患者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拒赔时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如仍无法解决,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同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标准和范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范围,标明保险金额或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失,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已经核定的保险金应当及时给付。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赔偿标准和范围。对于被拒赔的情况,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如无法解决,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同时,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赔偿标准和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第1种观点: 国家最新器官移植: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3、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查询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内容得知,黄洁夫提出器官移植合法,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查询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内容得知,黄洁夫提出器官移植合法,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国家最新器官移植: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3、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立法了。中国将出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前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器官移植法律,只有一部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器官移植的《条例》,现在国家正准备对《条例》进行修订,叫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正进入立法程序。器官移植必须具备条件如下:1、要有器官来源,最好是近亲,组织相溶性好,排斥反应小;2、接受者,也就是病人要身体好,相对处于一个健康的水平,各项指标都要控制好;3、要有手术医生,也就是医院的技术条件要好;4、抗排斥反应是必须要注意的,必须具备术后监测条件和相关药物;5、钱,以上所有都需要钱,而且,移植后,是需要终身服药的,必须要解决钱的问题。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七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查询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内容得知,黄洁夫提出器官移植合法,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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