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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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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如下: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第2种观点: 器官移植合法是2022年6月13日实施的。捐献者条件如下:1、捐献者年龄小于60岁;2、捐献者身份明确,无法律纠纷(法律大于捐献)、医疗纠纷;3、志愿者本人自愿无偿捐献并需获得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书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时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书面同意;4、患者的原发病为脑部疾病,如脑外伤、脑出血、颅脑肿瘤,或者大面积脑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恶性肿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除外)、传染病、吸毒史、嗜血细胞综合征等等病症。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4、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一直采取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大多数立法是从宏观方面来进行规范,对于微观的规定是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细化,甚至是有的缺失,造成法律空白。由于立法滞后,且大多数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特别是涉及到受供体的条文规定相对较少,没有明确受供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导致器官移植中的深层次的新法律问题无法得到解释,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1.涉及器官移植受供体的规定少而笼统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由于出台时间早,对于供体和受体的条文规定少之又少,且持有保守的态度,导致现有条文的缺少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对于受供体之间的关系有且只有2条规定,对于关系的解释也笼统,这实际上导致了供体来源不足以及器官买卖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的条文进行重新设计,必要适当增加规范受供体的条文,使之能灵活适应实践。2.对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护薄弱现行立法对器官移植中受供体的民事权利保障薄弱。作为器官移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供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仅体现在了供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笼统的赔偿方式等方面,这并不利于提高公民捐献器官的积极性;其次现行法律保护受体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但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目前的立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受体的权利,如“交叉换肾”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或者即使出现了合适的供体的,但所要承担的费用不少,使得很多人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就必须对受供体的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排除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1种观点: 什么叫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非法进入供人居住生活所需的密闭场所抢劫叫入户抢劫的;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婚前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双方的,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2.婚后父母已经明确约定归一方,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但若未约定,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女方不退彩礼一般不犯法。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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