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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