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管控过程中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都需要进一步确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疫苗进行跟踪分析,符合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第五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评估、验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变更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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