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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核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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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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