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 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3种观点: 间谍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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