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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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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 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九条 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依照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处理。2、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3、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人民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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