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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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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可以加10分。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6.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14种: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6.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7.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10.省籍考生;11.烈士子女;12.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1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1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可以加10分。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6.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可以加10分。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6.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14种: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6.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7.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10.省籍考生;11.烈士子女;12.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1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1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可以加10分。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6.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高考最高是可以加20分的,但部分省份的情况不同,所以不同省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会有所出入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法律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2023年及以后,少数民族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边境县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8个边境县的加5分。2.“5市城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的城区。法律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1)加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3号)和《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0〕1号)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烈士、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经共青团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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