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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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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生效(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虚假合同是无效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为行为无效。同时,民法典第146条的功能及价值,不仅在于为了概念解释和逻辑完整的需要,也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及预期判断,更在于其作为人民裁判案件的实体法依据。一、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有哪些区别(一)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二)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三)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二、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的作用在于客观、公正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质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虚构商品质量状况,骗取购买者信任,引导购买者选购其商品。(二)伪造商品的产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是产于某地的商品却在商品或包装上直接标明产于某地或以图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产地。(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如对商品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以不真实的文字说明或图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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