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一、婚前买房(夫妻二人名)、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方,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需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前买房(男方或女方一方名字)、一方婚前一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婚前一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三、婚后买的房(夫妻二人名)、一方出资。对于婚后一方的出资,这个有点难断定,因为需要公证是利用婚前的个人财产买的,才能按个人财产处理。、双方出资。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房,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如果离婚,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按评分处理。四、婚后买的房(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总的来说,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太大,如果是婚后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区别不大。一般情况下加名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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