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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购买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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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地块价格不同。保障房中,公租房、廉租房和经适房地块是划拨的,开发商只需要出钱把拆迁问题解决了就行。而两限房和自住房用地都是要通过招拍挂完成的。保障房的土地成本通常会摊到自住房、商品房上。2.限价层次不同。一般来说,保障房价格比较低,自住房价格相对较高,而且跟定周边房价,随市场浮动定价。不过,自住房的定价原则比较明确。3.购房客户不同。保障房严格限定了户口、收入和家庭资产,而且名下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特别小,低于一定数值,范围较小。即便如此,也有很多人在轮候,保障房始终是供不应求的。自住房则没有做出对收入和财产有过多限定。只要符合限购的客户都可以。不过,京籍无房和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仅这两类人就有30万人以上。4.二次交易的溢价收入分成不同。这个前面已经介绍了。主要是两限房和自住房有明显区别。不管怎么说,自住型商品房的属性是商品房,是商品房就得允许二次交易,就有财产属性。5.自住房适当兼顾改善型居住需求。位于远郊区、价位相对较低的自住房,都有超过100平米的三居室大户型。最大的户型甚至做到了135平米的四居室。这样做,可以满足多人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也可以满足三口之家的改善型居住需求。6.地理区位有不同。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一般经济条件薄弱,理论上有车族不多,因此主要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比较近。自住房的购买客户主要是“夹心层”,有一定经济实力,很多人都有车,在地理位置布局上更多考虑靠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环路附近,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都不算近。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私产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1、产权性质不同:私产房说的是房屋产权性质。私产就是说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还有公房,产房之类的。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2、居住期限不同:私房是住一辈子。商品房,是一个市场管理的,权限只有几十年。3、其他区别:商品房经购房者购买后变为私产房,但私产房并不都是商品房。比如买卖、继承、出租等,如果是没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就没有自己的处分权,不能上市流通;如果是完全产权的私产,那就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自主处置了。一、房子买了两个月后降价,可以找开发商索赔吗房子买了两个月后就降价,不可以找他赔偿。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房地产商和业主平等协商的结果,是真实意思的体现。既然业主和房地产商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购买房屋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存在房价涨跌风险。面对房价冷热,每个购房者还是多点理性,合理维权,在法律空间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二者区别在于: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因此,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二、集体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集体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集体产权房是不能办理过户存在风险的,集体产权房的修建直接由区审批,不能到房管局进行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并不能取得对房屋的完全的的所有权,不能办理过户。比如,在某些地方,当地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集体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商品房,这种集体产权房不能进行上市交易。当然,虽然集体产权房不能进行上市交易,但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买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3种观点: 在公产房变为私产房后,最直接的好处是房主以后每月不用交房费了,但弊端是房管站将不会再负责房子的维修问题,涉及费用将由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解决。房产的性质有以下三种:1、商品房。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按市场价出售的房屋,房屋产权属于个人,土地性质为国有,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有个人的房产证,只要有钱又符合限购就能购买。2、集资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3、房改房。房改房也叫已购公有住房,它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70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房一般指原来是单位或企业分给职工的住房,房改以后买成个人产权的是已购公房,基本都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没有买成产权的为使用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2、商品房是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3、税费收的是不一样的,契税都是一样的,公房满两年就没有,公房绝大部分是查不到原值的的,所以个税是1%征收,而商品房是收差额20%,而且商品房如果不满两年是有个全额的5.6%的,满两年普通住宅则免收,满两年的非普通住宅则按差额的5.6%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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