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新的股东接受公司后,公司的账目还是连续的,应当是在原来账目继承上继续记账,而不是将原来的账目搁置。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或者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入账,是一种违反《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如果能够重新取得,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如果无法取得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对于及以上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特别保存,并建立索引进行检查。这样,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基本上就建立起来了。有些有,有些没有,但无论有还是没有,都有严格的会计基础。不要认为合同和内部文件除外无效。事实上,这些合同和内部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风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转让账本需要移交。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有:公司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公司财务账本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载体,而非某个别人的财产,应由公司保管和使用。即公司转让后,公司财务账本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需要移交给新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账本要进行交接。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所以账本肯定是要交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股东接受公司后,公司的账目还是连续的,应当是在原来账目继承上继续记账,而不是将原来的账目搁置。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或者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入账,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如果能够重新取得,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如果无法取得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对于及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专门保存,并建立起索引,以便查验。这样,就基本上建立起了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其中有的有,有的没有,但不论有还是没有,对于会计来讲,其金额都具有严格的依据。不要以为除了外,合同、内部文件没有效力,实际上这些合同、内部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会计依据这些依据来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账本要进行交接。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所以账本肯定是要交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留好证据,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在用人单位屡见不鲜,积弊已久。其原因可能是领导岗位更换太快,工作难以达到良好的交接,也可能是问题太大还来不及应对,但根本上还是干部不作为、不担当,是政绩观、责任观出了问题。“旧账”多是遗留下来的棘手问题,难以一时解决,成效不大,甚至吃力不讨好,惹得自己一身麻烦。“新官”上任,往往还是会在容易出成绩,见效果的工作上下功夫,并不会想要接“旧账”这个烫手的“山芋”。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留好证据,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账本要进行交接。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所以账本肯定是要交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的股东接受公司后,公司的账目还是连续的,应当是在原来账目继承上继续记账,而不是将原来的账目搁置。公司之前账务处理混乱、甚至没有账,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存在着的缺失。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或者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凭证册中,如果有凭证册的话存在着大量的白条、收据。因为以白条、收据代替入账,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所以这些凭证本身也是存在被罚款风险的。往者不可谏,新旧账务必须划断。对于建账后的资产,应该对其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清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等。要摸清缺票情况。如果能够重新取得,或者能够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时,应该尽量取得。如果无法取得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支付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对于及以上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专门保存,并建立起索引,以便查验。这样,就基本上建立起了重要资产的历史成本。其中有的有,有的没有,但不论有还是没有,对于会计来讲,其金额都具有严格的依据。不要以为除了外,合同、内部文件没有效力,实际上这些合同、内部文件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会计依据这些依据来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账本要进行交接。公司转让,需要结清的事项:转让的价格、外债、社保等;需要移交的有公司章、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本、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所以账本肯定是要交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1种观点: 继续经营问题.改制过程中股东对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一般会有一个协议,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有的由老股东享有.不同的继续经营期利润处理方案对账务处理也有不同的影响,对这段时间经营成果的处理应在旧账中进行: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则企业无须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4.会计变更问题.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到会计制度的变更.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国有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后,新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问题.对新账中固定资产如何人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人账,即按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人账,不体现累计折旧.二,企业改制中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对占有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共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作价人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制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二是采取出让方式,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采用租赁方式,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资产评估基准日至重组完成日或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问题.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或公司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一直是会计实务界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类似一般企业资产评估日至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中指出:"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问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不过这部分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比较公平合理,也较容易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3.新设公司出资人以货币资金溢价出资问题.一般而言,存续公司新增股东增资或者原有股东增资,在公司原先盈利的情况下,采取溢价折股方式出资比较常见.新设公司如果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存在溢价.但有时有的企业希望自己的注册资本不要太大,而自有资金又不能减小,就采取货币资金溢价出资的方式.股东溢价出资本身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精神.需要关注的是,同一时期出资的各类股东的溢价比例必须一致,以符合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4.国有股单方减资的会计处理.《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O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2种观点: 一、改革改制企业资产价值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改制账务处理程序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一)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必经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一整套方法和不同的评估出发点,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其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资产置换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干涉;二是一般情况下,边远、偏僻地方的资产利用率低,地处集镇闹市中心、城镇街面的资产使用效益高,但在评估时对地理环境这一重要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三是评估时,对具有专营性质或特定用途的网点设施,发展潜力明显,产业结构调整中处于优势位置或趋于淘汰的资产没有区别对待;四是对改制企业的优惠,及为加快推进改制而采取的激励措施重视不够;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房地产取得时形成的前期投入成本,如石砌堤坝、添土平整、架桥铺路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的采购、安装、保险、调试等相关成本费用考虑的不够,也是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一个原因。(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会计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三)在最终确定、计量企业净资产时,缺乏和忽略对负债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如对负债中实际存在的坏账、呆账问题,对于历年累积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项目的余额处置(这里主要是指数额大的贷方余额,因借方余额一般均予核销)。
第3种观点: 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建立新账户取决于审计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原企业可以采用结旧建账的方法或不终止旧账,而是将调整结果作为企业改制后的新账的方法。企业部分重组的,原企业应当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先调整会计科目,然后将剥离给重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入对重组公司的投资;在设立会计科目之日,重组后的公司应当按照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设立新的会计科目。一般情况下,建立新账户,将旧账户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法律分析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建立新账户取决于审计评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户调整,然后可以采用结旧建账的方法,或者不终止旧账,而是将调整结果作为企业改制后的新账的方法。企业部分重组的,原企业应当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先调整会计科目,然后将剥离给重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入对重组公司的投资;在设立会计科目之日,重组后的公司应当按照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设立新的会计科目。一般情况下,建立新账户,将旧账户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抵新账户。阅读本文内容后,您对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了。是否有必要设立新账户,一般取决于企业是否进行整体重组。如果是重组的一部分,一般都需要建立一个新的账户,对此我们需要做一个详细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拓展延伸企业改制后,资产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财产、账务和印章等事项的转移和处理。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应当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提交给出资人审核确认。在改制过程中,如果需要对资产进行调整,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由出资人审核确认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改制后的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资产的处置和使用,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企业改制后,资产的调整是必须的,而且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制后的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健性。结语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建立新账户取决于审计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户调整后,可以采用结旧建账的方法或不终止旧账,而是将调整结果作为企业改制后的新账的方法。企业部分重组的,原企业应当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先调整会计科目,然后将剥离给重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入对重组公司的投资;在设立会计科目之日,重组后的公司应当按照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设立新的会计科目。一般情况下,建立新账户,将旧账户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抵新账户。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法律依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11-23) 第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全部印章、账簿、单证、票据、文件、资料等移交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进行清算。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03-08)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11-23) 第十条 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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