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侵犯身体权必然侵犯健康权吗 不一定。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因此,要区分身体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首先要看是否侵害受害人的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侵害了则定健康权,没侵害则定身体权。比如,同样是打一耳光,如果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时,则定健康权纠纷;如果没有造成这些后果,只是打了一耳光,则定身体权纠纷。再如,往他人脸上泼硫酸,会毁坏他人的脸部组织,构成侵害健康权;而往他人脸上泼脏水,通常不会给受害人造成组织的伤害,此时则构成侵害身体权。其次,侵害身体权有时会和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结合在一起,比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在侵害受害人身体权的同时也侵害了隐私权,又如,超市工作人员搜查顾客的身体,则在侵害受害人身体权、隐私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名誉权。而侵害健康权却一般不会与其他人格权相结合。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二、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 民事权利 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 ( 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 ) 。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 ( 包括医务工作者 ) 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 ; 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三、承担 侵权责任 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基本的侵权 民事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比如甲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 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还。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1)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例如甲将电视交予乙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归还借款后,乙拒绝归还电视,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则可以依据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原物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财产。例如甲交予乙质押的电视,被乙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乙对该电视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电视,因为丙是善意取得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2)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财产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3)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间,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乙就有权要求甲对其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如果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已经损坏得无法修复,就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其二,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如果被损害财产虽有恢复的可能,但恢复之后已无必要,可以不用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加害人进行折价赔偿。通常而言,对于损害的财产能恢复原状的,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时,才要求予以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 6、赔偿损失 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宝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最少会判一个月拘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官司就没有好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案件,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人身损害打官司需要以下几种材料:1、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的资料,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证明人身伤害事实的证据,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伤在哪里、被谁所伤等的资料。3、证明人身伤害治疗的事实,治疗诊断结果,手术记录、用药清单、医药费票据、护理等。4、伤残程度方面的证明,比如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人数、后续治疗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