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律师函通常会对相关事件、行为、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律师函委托方、警示律师函接受方的法律效力。但是,律师函未经严格司法审查程序,不具备人民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鉴于此,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混淆视听、恶意引导等,委托人及律师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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