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程序中的“故意疏忽”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涉案人员存在故意疏忽,将会导致证据的缺失或不完整,给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该对此加以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不得违法收集、篡改、伪造、隐瞒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不履行职责,或者懈怠敷衍工作;(二)违反工作纪律,疏忽工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程序中的“故意疏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加以查处和惩罚。同时,相关执法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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