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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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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支付存款和利息的、兑换国债等等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人民可以不予支持这种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不过,如果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没有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人民会依法对诉讼事项进行法律处理。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哪些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包括,1、对存款本金及利息提出时效抗辩的;2、对国债、金融债券的兑付以及企业债权本息提出时效抗辩的,这里的企业债券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当事人双方原本是投资关系,而根据该关系产生对于出资的缴付请求;4、对于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司法解释给予其兜底条款。诉讼时效抗辩应属于当事人自主提出,人民在审理裁判时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

二、主动适用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主动适用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2、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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