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执行时,对于标的金额在一千元左右的案件,要求原告先支付诉讼费用,被告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则需先支付移交案件费用。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立案执行标的金额在一千元左右。任何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前,都是会先要求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按照诉讼标的先支付案件审理的诉讼费的,对于被告,若是对管辖权有异议,先需要以诉讼标的为依据,先支付移交案件所需要的费用。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程序中的被告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被告有通知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在财产保全程序开始之前,通常会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其财产可能会被保全,以便被告有机会提出抗辩意见或采取适当的行动。被告通知的目的是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被告的知情权。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财产被保全。因此,财产保全程序中的被告通知义务是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职责。
结语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有通知被告的义务。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在财产保全程序开始之前,会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其财产可能会被保全,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被告的知情权。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免财产被保全。因此,被告通知义务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的重要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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