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拍卖公告。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4.招股说明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真实、准确地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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