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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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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一、要约及其法律约束力是怎样的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

(一)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变更和扩张。

二、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民法典规定,要约一般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意思表示为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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