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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来源:尔游网


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30元、740元、63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元、7元、6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161号

各州、市,省属集团公司,驻滇企业:

经省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30元、740元、63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元、7元、6元。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地区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地区:830元/月;8元/小时;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740元/月;7元/小时;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630元/月;6元/小时;其他各县。

结语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云南省各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一类地区为830元/月,8元/小时;二类地区为740元/月,7元/小时;三类地区为630元/月,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不包括加班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等。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附件为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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