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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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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成立有效,可认定存在劳务关系。但要认定劳动关系,需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工资条、社保缴费等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一个月内补办。提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有劳务合同的,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合同成立有效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有劳务关系。但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需要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兼职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权益保障

兼职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权益保障是指对于兼职劳务关系的法律认定和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兼职劳务合同通常是指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涉及个人在有限时间内为雇主提供劳务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兼职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全职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仍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兼职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为确保兼职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务合同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务合同成立有效,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然而,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兼职劳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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