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有: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
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
一、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机关、机关、、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第44、、129、140等条文详细列举了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做出案件处理决定,包括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起诉意见决定等,均应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及履行调查判断证据的职责上,并根据综合判断证据的情况,依法分别做出。依据举证责任的含义及特性,侦查机关在做出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时直接由侦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自行决定,这实质上仅仅是一种认证职责,而非举证责任。因为这些决定并非侦查机关的诉讼主张,如果证据不足,它只是自行做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决定,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而,侦查机关只有在向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两种诉讼行为中,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角色,侦查机关向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张,要为这些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判断其证明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采纳其主张,做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否则侦查机关就要承受其主张无法成立的不利后果。
二、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依法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根据人民的职责,人民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事实方面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人民要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向出示证据,证实被告人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如果人民不能提供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会作出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外,由于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取证能力有限,同时人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即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