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包含举证期限当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包括举证期限的。一审期限指的是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宣判结束,而举证期限指的是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期限。因此,必须是在一审期限内完成举证。
我们从文中的介绍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包括举证期限的。但是需要知道的是,举证期限并不等同于一审期限,只不过举证期限是在一审的期限内。总的来说,两者是单独存在的,同时举证期限与一审期限也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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