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一、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方式限于提起撤销权诉讼,被告为债务人,可以将被撤销合同的相对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
4、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有偿转让必须是恶意的;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于其债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被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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