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然可以,不论是校招还是社招,都只是一种招聘途径。
法律依据:《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已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校应按有权授予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来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其他学校也应在校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分委员会。并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各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术职称、专长、工作部门等),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请各主管部门在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所属各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名单,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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