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事故。这里的“过失”仅指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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