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量刑处理情况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
第一档: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在本档量刑的犯罪情形如下: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即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档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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