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
3、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
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村民开展住房租赁相关自治活动,协助事处、乡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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