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1)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破产情况下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处理。涉及严重违法的需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二、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在申请破产后还需要成立清算组织,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对破产的情况进行清算处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的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破产企业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其他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费用;其次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要求,将按比例进行分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情况很常见,需要成立清算组织并依法进行处理。如涉及严重违法行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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