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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