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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尔游网


法律分析: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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