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涵盖药品、食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查和通报。省级也可提出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法律分析
一、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包括哪些?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的技术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强制性标准有以下这些: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结语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这些标准包括药品、食品卫生、兽药、产品安全、劳动安全、运输安全、工程建设质量、环境保护、通用技术术语、试验检验方法、互换配合等方面。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我们应当积极遵守和推广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