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可要求业主先行垫付,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工作时间、报酬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工地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该如何办
工地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可以要求业主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如何保障工地民工的工资权益?
为了保障工地民工的工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包工头和用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建立专门的工资支付监管机构,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民工。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民工对工资权益的认知和维权意识,鼓励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建立工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以确保工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工地民工的工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工地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可要求业主先行垫付,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发放工资时应直接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工资、保险等问题。为保障民工工资权益,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监督执法、设立监管机构、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解决机制。这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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