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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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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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