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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