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立学校转公办后老师没有编制,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Copyright © 2019- axer.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