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错,一般采用作废,如果跨月,就需要重新开具红字来解决。
满足下列情况,开具红字。
1、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2、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
新的《专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执行)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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