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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开错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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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一) 一般纳税人 开具 专用 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 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 抵扣 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5.已使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法律客观:

问:我上个月开具一张专用,未交给客户,忘记在系统里作废了。请问这个月要如何处理?答: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审核后出具。申请开具红字专用的审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2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与《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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